债权出资的问题:
1、债权的确定性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相比,没有货币化的外部表现形式,也没有相关部门登记;
2、债权虽然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债权只能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
3、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债权的评估是可能的,中介机构难以运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进行合法合理的评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