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六种不合法的试用期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现实生活中,少数用工单位会不合法的约定试用期。
以下六种情形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一是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是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是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更的;
四是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动者且上次招用时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已实际履行或者已部分履行的;
五是用人单位与初次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指令性安置的复退军人以及军转干部随调家属等政策性安置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