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房屋征收时对产权不明的无主房空关房,首先在房屋征收现场和相关媒体如电视字幕、政府相关网站对空关房无主房公告征收通知和相关房屋测量评估结果及征收期限及程序,60天后视同征收通知已送达当事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仍没有人主张房产权的,政府对该空关房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报人民法院裁定,裁定书生效后由法院作出保全公证政府组织搬迁拆除。在此期间有人主张产权的需提供确权证明,无法确认产权或多人主张产权的可诉讼至人民法院通过举证确认产权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