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债权出资存在的问题:
1、债权的确定性具有相对性和隐蔽性的特点。与货币或其他非货币性财产相比,它没有货币化的外部表现形式,也没有相关部门登记。因此,第三方很难根据一份合同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做出合理有效的判断,可能会出现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债权虽然具有财产属性,但实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和期得权。
2、债权只能通过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不是债权人的积极行为来实现。在最终实现之前,很难定义什么样的债权可以实现或执行。任何债权都有风险。在实践中,债务人可能对债务的履行有疑问,并向公司提出,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3、鉴于债权的实现受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债权的评估是可能的。中介机构难以运用成本评估法、市场评估法、收益现值法等常见手段对债权进行合法合理的评估。但在非政策性债转股的情况下,由于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可能会被高估或低估。
4、虽然债权本质上是可转让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是基于社会政策和保护公共秩序的需要可转让的。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合同债权。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