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前科并不是公司辞退劳动者的合法理由,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都属于违法辞退。但是如果在录用员工的时候,公司有明确询问过员工是否有犯罪前科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并告知必须如实陈述,否则属于可以辞退的欺诈情形。但是员工此时没有如实陈述,那么公司的辞退行为并不必然构成违法。每个劳动者都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有过犯罪前科的人也不例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章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