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养殖场的补偿规定

2024-08-31 02:23:46

法律分析:

1、养殖场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的实际价值补偿;2、存栏畜禽的补偿,补偿数额一般是根据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要结合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进行综合评估;1.养殖场畜禽舍及附属建筑物

包括禽畜圈舍、饲养人员的宿舍、养殖场的办公用房等)的实际价值补偿;

2.存栏畜禽的补偿

补偿数额一般是根据禽畜的种类、大小、市场价格来确定;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需要结合养殖场的经营收入、利润、停产停业的时间长短进行综合评估;

4.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搬迁费用和不可移动设备设施的折旧费;

5.各种搬迁补助和奖励费用,要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满足政策确定的搬迁、签约期限规定才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