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与被害人黄某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持镀锌管追赶黄某,导致黄某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尽管陈某不具备医学知识,但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因此,陈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但可从轻处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限于必然因果关系,还包括偶然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裁判
某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医学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对黄某身体未直接实施伤害,黄某死亡是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因此陈某的行为与黄某死亡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陈某持镀锌管追赶黄某,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持械追赶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根据陈某认罪态度好且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在此不再陈述)
一审宣判后,陈某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就本案而言,虽然,被告人陈某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不可能预见被害人自身患有特殊疾病这一事实,但这并不影响被告人应当预见自身侵害行为的高度危险性和造成的严重后果。陈某作为一名具备相当社会生活经验的成年人,在具有足够思考余地的条件下,应当能够预见到持镀锌管追打黄某导致他人伤害的危害结果。虽然被告人陈某对黄某身体未直接实施伤害,但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持械追赶的行为,使黄某的情绪高度紧张,在追赶的过程伴随着剧烈运动,诱发了黄某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而终止了陈某故意伤害行为发展下去,属意志以外原因未遂,因此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所要说明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从不同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其中最主要的是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的区别,当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时,一定具备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仅仅局限于必然因果关系,已经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因为随着科学的进步,社会关系日趋复杂,有些人会通过创造条件的方式实现犯罪目的,坚持必然因果关系说,有可能会放纵犯罪。所以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地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必然因果,二者都是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结语
根据某区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虽然未直接导致被害人黄某的身体伤害,但其持械追赶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尽管陈某无法预见黄某患有冠心病,但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黄某的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了他的死亡,终止了陈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发展。因此,陈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局限于必然因果关系,也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只要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合乎规律的因果关系,即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