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3)抵押合同;(4)不动产权证;(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6)可以证明抵押不动产价值的资料;(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应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不予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则予受理,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方可发给他项权证。
一、他项权证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房屋他项权证的事项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对象及范围是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和法人资格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产价值的资料(如评估报告)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办理程序:综合办证厅(接受办证人相关材料),相关股室(初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综合办证厅(发证)。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说简单点,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比如,我们常见的押证押车贷款就属于质押贷款,而押证不押车贷款就属于抵押贷款;
2、标的物不同:
(1)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2)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1)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2)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1)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2)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大多是直接变卖;
6、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一、实现质押需要的条件如下: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二、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抵押合同;(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