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以及其他灵活形式就业,有真实的收入来源且个人信用良好的各类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先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开户手续。一个缴存人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缴存人原在职期间已存在个人账户的,应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不得重复开设个人账户。缴存人开设个人账户时,应同时绑定个人银行卡。办理银行卡绑定的要求为:一是银行卡须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重庆农商行、重庆三峡银行等十家银行任意一家银行发放的没有存取款额度限制的一类借记卡,本地卡或异地卡均可。二是缴存人可使用已有银行卡办理绑定,也可申请新办银行卡办理绑定;职工申请新办卡的,可由缴存人在银行卡发卡行范围内自行选择银行并提出办卡申请,发卡行根据银行相关规定为缴存人办理、发放银行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