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养殖场拆迁关停有补偿吗?

2024-08-31 02:19:11

禁养区内对养殖场进行关停的,如果造成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一、禁养区的情形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因此,多数养殖场关停的范围集中在水源保护、风景名胜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居民区等地区。而养殖场关停主体也应在限期整改无果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程序关停。但由于各地行政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造成养殖场关停活动鱼龙混杂。

二、从合理性讲,是否达到污染搬迁必要性

这个问题分两个角度来讲,要是没有纳入禁养范围,在进行环保关停就要看有没有搬迁关停的必要性,这是从合理和部分合法的角度来讲。要是纳入到禁养的范围内,这就不是一个重点问题了。我所代理江苏昆山的禁养案件,我们首先通过查询信息公开辟明该养殖场并未纳入禁养范围,但是该养殖场的确缺乏对污染环境处理的相关设施,最后申请增添污染处理设施,进行二次处理,并且相应的环保部门和人民政府进行批示,补办相关证照后还是可以从事养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