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是否构成诈骗犯罪的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犯罪故意产生时间、虚构事实骗取信任、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态度。婚姻关系并非诈骗犯罪成立的必然条件,夫妻双方应共同偿还债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有关。对于婚姻骗财案件,司法机关需综合考虑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追究犯罪责任。
法律分析
对于债务,如果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偿还。有的男方在婚前欠了很多债务,但是并未告知女方。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隐瞒婚前债务算不算骗婚,如果对方是用于结婚准备的,是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仅仅是用于本人,是属于个人债务。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骗婚的认定
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还是诈骗犯罪,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结语
在处理夫妻关系中的债务问题时,需要注意共同偿还原则。对于婚前存在的债务,男方若未告知女方并不免责。婚姻关系并非诈骗罪的免责条件,隐瞒婚前债务不一定构成骗婚。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个人债务则由个人负责。骗婚的认定可从犯罪故意、行为手段、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态度等方面考虑。司法机关应综合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判断是否追究犯罪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家庭关系第一节夫妻关系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三章委托合同第九百二十七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