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生育假期是128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二、在上海满足什么条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四)项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妇女,均可按《办法》规定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四)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帐户的;
(五)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招用的本市户籍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其所在单位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六)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本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的。
第五条生育妇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范围:
(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并经市或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三)属于计划内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