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方面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它直接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威胁军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国防利益。
所谓军事禁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特点、作用、安全和保密的需要、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水域或空域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军事禁区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划定军事禁区,是保证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需要,也是保证军事禁区内部队的战备、训练、科研等军事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
二、客观方面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
首先,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聚众,是指纠集多人,一般应当是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策划、指挥的首要分子,有积极实施犯罪活动、情节比较严重的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第371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犯罪,其他一般参与者不以犯罪论处。因此,纠集三人以上是包括聚首和积极参加者三人以上。如果是一人或者二人闹事引得众人围观起哄的,不构成本罪。
其次,构成本罪,必须有聚众冲击行为。聚众冲击,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纠集下,多人强行冲闯军事禁区的门卫;包围军事禁区;用石块、杂物投掷、袭击军事禁区;切断军事禁区电源、水源、通讯设施等;阻塞军事禁区通道,阻止军事禁区内人员出入;强占办公室、会议室;辱骂、追打军事禁区内人员;毁坏财物、毁弃文件等。对于冲击军事禁区的具体手段,《刑法》第371条第一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要行为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就构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再次,冲击军事禁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后果。根据《刑法》第371条第一款的规定,严重扰乱局势禁区秩序是构成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要件之一。所谓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是指严重干扰、破坏了军事禁区的管理,致使作战、战备、训练、科研等正常工作无法进行。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行为,但未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不以犯罪论处,而是依照《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主体方面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实践中一般是我国公民。根据《刑法》第371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才构成犯罪。因此,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两类,即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中起核心作用,既可能只有一个,也可能有数个,具体应根据其在犯罪中的地位、所起的作用认定。
四、主观方面特征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聚集多人冲击军事禁区危害国防军事利益,而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看,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在组织、策划、指挥冲击军事禁区及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至于危害的具体情节,不必有明确的认识,一般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扰乱军事禁区秩序就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
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行为人既可能积极追求该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可能不积极追求,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听之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