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拘留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根据需要配备民警,对拘留人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治安拘留所在被拘留人入所时,应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女性被拘留人员人身检查由女民警进行。
第三百四十六条 治安拘留所可以组织被拘留人参加适当的劳动。劳动的收入主要用于补贴被拘留人的伙食费,必需的生活、学习费用。
第三百四十七条 对被拘留人随身携带的物品,除允许带入室内的生活、学习必须品外,其余物品一律由拘留所保管,出所时发还。出所时,被拘留人应向治安拘留所交纳伙食费和医疗费用。
第三百四十八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因招工、升学考试或者遇妻子生育、近亲属病危、丧葬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离所时,可以由本人或者近亲属向原裁决机关提出申请,担保人出具保证书,经原裁决机关批准后方可离所,并在期限内返回。被拘留人离所期间,不计入执行拘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