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是国家机关发布征兵命令,决定征兵的行为;二是具体的国家机关针对特定公民实施征集的行为.前者属于国家行为;后者的法律性质应是一种行政处理,其实质是政府兵役机关依职权主动加予公民的兵役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