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在人工售票处询问。
法律依据: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轨道交通企业提供的售、检票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站售票处、服务中心应当公示票价表、票务处理须知;
(二)支持互联互通公共交通一卡通的使用和互联网支付方式的应用;
(三)自动售票机应当标有操作说明,方便乘客查询出行路径、票价、首末班车与换乘时间。在售票过程中备有充足的车票、钱币,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与航空、水运、铁路、道路运输等交通枢纽相邻的车站,在大客流情况下应当开启人工售票窗口,方便乘客排队购票;
(四)配备自动检(验)票机为乘客提供进出站检(验)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