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虚假破产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4-08-31 02:08:04

中国对虚假破产罪的刑罚标准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假破产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通过隐匿财产、虚构债务等手段实施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他人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虚假破产罪与其他罪行,并与妨害清算罪界限明确。对于企业为逃避债务采取欺骗手段进行虚假破产的行为,应予以定罪处罚,以维护经济秩序。

法律分析

一、中国对虚假破产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处罚的对象主要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罪状表述中,把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作为定罪的界限,因此,本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而且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构成本罪,才能予以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虚假破产罪的认定

1、虚假破产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本罪的主观主面只能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虚假破产罪是在一种在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利用特定手段实施的欺诈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但仍采取隐瞒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等多种手段,积极转移和处分财产,造成资不抵债的假象,从而实施破产。

2、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会实施多个行为将大量资金隐匿或转移,然后伪造有关会计文件和商业帐簿,掩盖资金的真实流向,通过不真实的会计资料等文件,制造企业资不抵债的假象,再申请破产。

3、本罪与妨害清算罪的界限

本罪与妨害清算罪同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管理秩序犯罪,且本罪作为《刑法》第162条之二附设于妨害清算罪之下。这表明两罪旨属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侵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

按照《破产法》规定,企业只有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才可以依法申请破产。近年来,社会上出现有的企业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欺骗或隐匿财产等手段搞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妨害对企业的管理,破坏经济秩序。因此,对这种行为给予定罪处罚是必要的。

结语

在中国,对虚假破产罪的判刑标准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假破产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不仅要实施虚假破产行为,还要给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才能构成本罪。虚假破产罪的认定需要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的利益,却仍然采取欺骗手段实施破产。虚假破产罪与妨害清算罪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犯罪,两者在侵犯罪客体上具有一致性。对于企业为逃避债务而采取虚假破产手段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利益的行为,必须给予定罪处罚,以维护经济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国有资产监督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