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出租人违约事项,则承租人可据此条款主张赔偿,即遵循“有约定随约定”的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如果租赁合同未约定出租人违约事项,则遵循“无约定从法定”的原则。
(一)预期利润损失。即如果租赁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获得的利润,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损失的利润。一般可根据会计报表确定具体利润标准或者进行专门的审计。
(二)装修费用损失。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按房屋装修的现存价值为参考给予适当补偿;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应根据违约责任原则,由出租人按装修的现存价值予以全额赔偿;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终止,装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违约行为造成,这种损失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三)房屋再次租赁差价。原来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较便宜,再次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房价往往会比以往高很多,对于因出租人的解约行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应该由出租人承担。
(四)搬家及找房费用。因此项费用同样因出租人违约而发生,出租人仍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一、租赁合同解除与终止有什么不同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根据定义来看,二者极为相似,即都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是解除和终止还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必须在:
(一)二者的效力不同。合同的解除即能向过去发生效力,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发生恢复原状的效力,也能向将来发生效力,即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而合同的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
(二)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因此,合同的解除一般仅适用于违约场合。合同的终止虽然也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形,但主要是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由此可见,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广。
二、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什么义务
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方需要履行的义务:
(一)支付租金。
(二)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三)妥善保管租赁物。
(四)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
(五)通知义务。
(六)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