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一)时间效力。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无论是诉前财产保全或是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如果被保全的财物属于应予执行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执行完毕时失效。〈意见〉第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诉前保全的裁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间内不起诉,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财产保全的裁定即失去效力。(二)对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的效力。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裁定,利害关系人和诉讼当事人都不得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