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判决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需造成严重后果。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但对于在押人员脱逃后果的玩忽职守行为则为明知故犯。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脱逃指在押人员从羁押场所或押解途中逃走,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怎么判
1、新《刑法》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造成严重后果时才构成犯罪,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后打击报复控告人、举报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继续犯罪,危害社会,或者致使多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释义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属于玩忽职守罪的特别规定,凡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构成犯罪的,都应以特别法条即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定罪量刑。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过失,但是针对在押人员脱逃这一后果而言的,对于其玩忽职守的行为,则表现为明知故犯。故意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属私放在押人员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监管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脱逃,是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从羁押场所如看守所、拘役所、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或者押解途中或者审判场所逃走,从而脱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
结语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既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需严守职责,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脱逃,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我们应加强监管,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刑罚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三百一十三条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违反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总则第三章刑罚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