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必须达到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超过46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达到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如果有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如果是独生子女,年龄不能高于25周岁且未婚,没有参加工作的要求。
4、被投靠人是本市非农业户口。
申请人需携带所需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要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提供有关证件
1.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要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要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若是独生子女的,要提供《独生子女证》;是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要出具准生证,北京司法部门要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要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夫妻投靠入远郊区农户,男投女需满5年,女投男需满3年,最多可随迁两名未成年子女(以被投靠人户籍所在地分局政策为准)需满足:投靠人为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无业人员,结婚满一定年限;如果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需做公证;双方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子女投靠继父母,需满3年离婚协议公证满3年,子女未满18周岁(办理时);继父/母名下无子女,若有子女需判给对方,且未满18周岁(办理时);有合法固定住所。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