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一种特殊性质的战时罪行,具体而言指的是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而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因此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若在平时则不构成本罪。对于此罪的认定,还要符合行为要件,即必须具有拒绝、逃避服兵役的行为,包括拒不服兵役和抗拒服兵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