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
一、股东抽逃出资的后果有哪些
1、对公司要承担的责任
公司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补足出资,且抽逃出资的股东不可以诉讼时效经过抗辩,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法律责任
除了公司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外,公司其他已经按约全面出资的股东还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或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其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知情或者应当知情的股权受让人需要承受其抽逃出资的责任另外,如果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受让人对其抽逃出资是知情的话,受让人需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出资和股东借款的区分
1、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的风险
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实际出资人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名义名股东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如行贿。
2、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各种原因,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实际出资人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协议约定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名义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侵害隐名股东的知情权等等。如果实际投资人能在公司安排自己或自己委托的人进入董事会或做企业高管,知情权的问题会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