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院鉴定双眼皮失败:1、眼型不美观:主要体现在双眼皮外形与五官不协调,患者眼裂短,形成双眼皮宽,眼睛变圆,切口下缘眼轮切除不够双眼皮臃肿不自然。2、形成三角皮:切口上方眼轮匝肌去处过多,致使上睑皮肤与深部组织粘连形成三眼皮。或者采用埋线法出现原有双眼皮粘连线未分开,造成原有双眼皮线与新设计的双眼皮线形成三眼皮。3、眼部留下切口疤痕:手术消毒不净造成切口感染,切口缘不整齐对合不良。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