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为约定的保证期限,无约定为六个月。保证期间是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约定早于主债务或与之同时届满的视为无效。未约定保证期限的,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在明确约定保证期限的情况下,以借款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为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则担保期限为六个月。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会受到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影响。债权人和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到期,则视为未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则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到期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该内容由姚凌峰律师和家和律云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