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工作由老龄、民政、公安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老龄和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核审批及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资金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出具人口相关证明材料等。年满9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的高龄津贴不是电子版购物券,而是现金,每月为500元;向年满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发放的高龄津贴也不是电子版购物券,也是现金,每月为800元。这两个待遇标准始于2019年10月1日,在此之前,向年满90周岁高龄老年人发放的高龄津贴每月为200元。高龄老年人的高龄津贴(补贴)由两个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放,一个是人社部门,另一个是民政部门。人社部门对于高龄津贴(补贴)的发放有两个基本条件:一个是必须是参保的退休人员,另一个是年龄必须满65周岁或者70周岁,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才能发放高龄津贴(补贴),缺一不可。绝大多数省市人社部门对于高龄人员年龄的认定标准为70周岁,只有极少数省市的认定标准放宽到65周岁,比如北京、上海和河南就是这个规定,凡是符合上述年龄条件的退休人员,在每年调整养老金的时候,都可享受倾斜调整的待遇,增加金额在5元至110元之间。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第三条政策措施(四)完善补贴支持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可根据养老服务的实际需要,推进民办公助,选择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和地方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进一步完善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要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