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的未还的行为。从以上的两个概念看来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有一些相似之处。
(一)首先两者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或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长期性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也包括利用临时性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还包括利用“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管国有财产”的便利。
(三)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或公物,仍然予以非法占用或者占有。
二、有相似之处,就有可比之处。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罪往往与贪污罪交织在一起,正解区分两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注释:
①杨迎泽、单荣敏。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罪名认定与处罚。北京?是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一)
1、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予以非法占有的行为。行为人在贪污过程中或者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后,往往通过千方百计地掩盖罪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等,有时还会记载。
2、两罪的主观方面虽然都出于故意,但是贪污罪的确行为人必须有“非法占有公财产的目的,并不予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则不甘落后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只是将公款挪作私人公司、私人企业使用,并准备归还。
3、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挪用公款罪仅指公款,不包括公物。
②而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关于挪用公物的应以违法违纪论,但是如果挪用公物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从本质来看。贪污罪所侵犯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管理权。
(三)也可以从法条上看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两罪在量刑上的区别。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
(一)款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③曾经在刑法修订以前挪用公物构成犯罪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理,但修订后明确规定仅指公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由此可见,贪污罪在的处理最高刑中有死刑,并没收财产。而挪用公款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且没有“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