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
1、造成被拆迁人受伤的,根据《刑法》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2、造成被拆迁人财物损毁的,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受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3、私闯民宅。《刑法》第245条还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民事责任开发商、拆迁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侵害了被拆迁人的民事权利,拆迁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就人身、房屋等财产的损害赔偿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成立,拆迁人则须承担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的责任,其他财产损失以及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也应予以赔偿。
1、拆迁人采取停水、停气等手段干扰居民正常生活,达到赶走被拆迁人的目的的,根据《民法典》条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2、在拆迁人毁损被拆迁人的财产,或造成被拆迁人身体的伤害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应当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行政责任拆迁人非法拆迁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