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外地参保人员来京就医,按照参保地医保规定进行报销,基本上分为两种方式:1、直接结算:异地参保人员已在本人参保地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在北京市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普通住院、普通门诊直接结算业务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参保地跨省异地就医有关要求的,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结算时,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范围);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执行本人参保地医保报销政策。2、全额垫付:异地参保人员在本人参保地未按照当地医保政策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在京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需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院全额结算后,按照参保地政策进行费用申报(具体情况需咨询参保地医保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