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后不能过户,人民法院会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停止过户登记。被执行人转让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时,人民法院应协助执行。已核准登记的财产不得保全,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第三人支付全部价款且无过错时,人民法院不得保全,第三人可依法过户。特定情况下,房地产不得转让,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满足一定条件。
法律分析
房屋保全后不能过户。
房屋被人民法院保全后,人民法院会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被保全房屋的过户登记,所以保全的房屋不能过户。
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保全;如果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保全,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过户。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结语
保全房屋后,不能过户。人民法院通知房屋登记部门停止办理被保全房屋的过户登记。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应协助执行,但已核准登记的财产不得再保全。若被执行人将需过户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法院可保全;若第三人已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过户且无过错,法院不得保全,第三人可依法过户。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包括: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被限制权利、收回土地使用权、共有未同意、权属有争议、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法律禁止等。出让土地使用权后转让房地产需满足支付出让金、投资开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等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登记机关已经受理被执行人转让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的过户登记申请,尚未核准登记的,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协助执行通知书在送达登记机关时,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该登记机关送达了过户登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优先办理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