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到检察院有两种情况,一是移送批准逮捕,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7日内做出决定。二是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限是一个月,复杂疑难的可延长十五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一个案件最多可补充侦查两次。案件移送检察院后,要了解办案目前处于那个阶段,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委托的律师可以到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查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