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和审查批捕时限:公安机关应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四日,对重大嫌疑犯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书后的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继续侦查的可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法律分析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拓展延伸
刑拘期限届满后的释放和监管安排
刑拘期限届满后的释放和监管安排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被刑拘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拘期限到期后,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安排。一般情况下,刑拘期限届满后,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法院会决定释放其身份,不再限制其人身自由。然而,对于有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刑拘期限届满后,法院可能会对其进行监管安排,例如,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措施,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法律追究。这样的安排旨在平衡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
结语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应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批准时间可延长至四日,对于重大嫌疑分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接到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情况,公安机关应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检察院。刑拘期限届满后的释放和监管安排旨在平衡保护公民权利与维护社会安全的需要。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 办案协作 第三百五十一条 已被决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发布犯罪嫌疑人相关信息、拘留证或者逮捕证。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的,应当立即组织抓捕。
协作地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通知办案地公安机关。办案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携带法律文书及时提解,提解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办案地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到达协作地的,应当委托协作地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