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货币是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具有高度替代性,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其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一的。货币占有的取得和丧失,直接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返还原物原则上不适用于货币。但是如果货币所有人可以确定具体的货币(例如收藏的具有特定编号的货币、经过特定包装封存的货币) ,即使该货币被转移占有,因原所有人仍然可以辨别原货币,此时应当允许其请求返还原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依照法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记载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人或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