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理解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重要的基本内容,是各国解决国与国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矛盾和冲突的有效工具。1、国际税收协定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纳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依照平等原则,通过政府间谈判所缔结的确定其在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税收协议。国际税收协定按参加国多少,可以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双边税收协定是指只有两个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是目前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形式。多边税收协定是指有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约的国际税收协定,现在国际上还不多,但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发展方向。国际税收协定按其协调的范围大小,可以分为一般税收协定和特定税收协定。一般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各种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各国签订的关于国家间某一特殊国际税收问题协调的税收协定。2、国际税收协定的法律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法二者都属于法律范畴,体现国家意志,并且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但国内法协调的是一国内部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协定协调的是一个国家与另一个国家的税收关系,并且二者法律强制力的程度和表现形式是不同的。在处理有关国际税务关系时,如果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矛盾和冲突时,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税收协定优先的做法,也有一些国家将国际法和国内法放在同等地位,按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是优先还是服从。二、什么是缔约国主权国家间就某项事件达成共识并签订相关条约,条约制定国以及自愿加入或者遵守并同意签约的其他主权国家,都属于此条约的缔约国,缔约国是就某项条约共同签订的国家以及后来愿意遵守此条约而签约加入的国家,它是以条约为基础,所有签署的国家都是以条约为共同纲领,简单说,就是签署共同条约并在该条约约束下的国家就是该条约的缔约国。三、缔约国的参与者罗马规约所有缔约国均可派代表参加会议;已签署罗马规约或签署罗马大会最后文件的其它国家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既非缔约国又不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如经缔约国大会同意可应邀派人列席会议。另外,根据联大有关决议,接到联大长期邀请的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实体以及曾应邀出席罗马大会或核准参加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的有关地区性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机构也可作为观察员参加会议;曾应邀参加罗马大会、在国际刑事法院预备委员会登记或具有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如其活动与国际刑事法院的活动有关,可按有关规则应邀参加缔约国大会的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