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次,离婚案件比较特殊,原则上要男女双方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男方起诉离婚,女方不到庭的,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开庭前,女方已经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和诉状的,开庭那天未到庭的,法院会按照被告一方缺席进行开庭审理离婚案件;二、开庭前,女方没有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或者按照住址寄送,查无此人导致法院无法送达的。法院会建议男方撤诉或者缴纳一定的公告费在当地知名报纸上公告送法开庭传票,待60日公告期满后,法院组织开庭,女方仍是不到庭的,法院也是按照被告一方缺席审理离婚案件。最后,希望夫妻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时,一定要明确被告的家庭住址以及居住地,方便法院向其送达开庭传票,以免出现被告不出庭导致离婚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事情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