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可追加吗

2024-08-31 01:48:08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如申请执行人要延长期限,法院应在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手续,但续行期限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

法律分析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拓展延伸

财产保全程序的可追加要求

财产保全程序的可追加要求是指在财产保全程序进行中,当原先的保全措施无法满足保全目的或者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根据需要向法院申请追加保全措施。追加保全要求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证据充分,能够证明原先的保全措施无法达到保全目的;2.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先的保全措施已不再适用;3.追加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量权。在申请追加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申请程序。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决定是否同意追加保全措施的申请。追加保全程序的要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

结语

《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487条明确了对于被执行人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限制,以及申请延长期限的条件。在财产保全程序中,当原先的保全措施无法满足保全目的或情况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追加保全措施。追加保全要求需要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并符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裁量权。追加保全程序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财产保全的有效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书记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强制措施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