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补正裁定必须要等到判决书生效后才能下,而且调解书和裁定书不能下补正裁定。其理由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无权对补正裁定提出上诉,如果判决书生效前下,有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上诉权。民诉法明确规定补正裁定是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不应对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民诉法对补正裁定的下发期限没有限制,因此,判决书送达后,只要发现有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可随时下补正裁定,不必等到判决书生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补正裁定适用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调解书和裁定书也属于法律文书,如果出现法定的可以补正的事项,也可以下补正裁定。笔者基本认同第二种观点。补正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不允许法律文书生效前补正无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