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犯罪,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体现单位整体意志,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
,下列4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应当以个人(自然人)犯罪论处: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一、公司犯罪员工怎么处理?
1、公司犯罪员工怎么处理要看员工在单位犯罪中所处的作用;
(1)如果在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刑事责任,所谓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3)应当注意的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单位中不知情的具体的操作人员一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2、单位故意犯罪的集体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决策主体体现出来的。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体现了单位的集体意志,需要看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负责人决定,否则,无法形成一个单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简单的认为,负责人做出了的决定,就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意志,这是要具体分析的。例如:个人为进行犯罪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一人公司是否符合单位犯罪主体要件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单位犯罪的法定概念。关于单位犯罪,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甚多,其中以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尤其突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通过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第一条明确说明: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该条规定对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作出了界定,可以看出,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公司法施行前,我国只存在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司法实践中,对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犯罪,多以个人犯罪论处,其基本依据主要为单位犯罪的两个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由于法律并不承认其法人资格而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新公司法施行后,根据《解释》规定,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当然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是否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要件仍需研究。笔者认为,实质上的一人公司仍然不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理由如下:
第一,新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资格,但对一人公司设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立法本意是促进经济活动,同时也考虑到了交易安全。法律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而设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则具有不正当的目的,比如说最低法定资本金比较低,一人可以同时成立几个公司等等,这给交易安全带来隐患。
第二,对实质上的一人公司犯罪按单位犯罪来处理,会让当事人更倾向于规避公司法上对一人公司的规定,成立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来取代形式上的一人公司。
第三,对于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具有法人资格。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一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当然不能承认其法人资格,而对于注册资本达到一人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出资股东本可以注册为一人公司,但为了某种非法目的而故意不为,由此不能认定其为合法的一人公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