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具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都属于涉密单位。涉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1、在身份条件方面,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不享有外国国籍和境外居留权。其配偶也必须是不具有境外居留权或双重国籍的中国公民;2、在政治条件方面,应当热爱祖国、忠诚于党和国家的事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3、在行为条件方面,具有涉密岗位的工作素质。工作和社会生活经历清白,遵守国家法律,没有被刑事处罚的记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记录。有较强的保密纪律观念,能高度自觉地保守秘密,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记录;4、在品行条件方面,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原则性,为人忠诚可靠,品行端正,办事认真负责,言行有节制,社会交往正当,不受各种利益诱惑,没有不良嗜好;5、在能力条件方面,具有拟任工作所必备的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6、在体能条件方面,身体健康,没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法律依据】《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第九条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第十九条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第二十八条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