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检察院对量刑提出缓刑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查院的量刑建议,但出现以下情形的除外: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2、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3、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4、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