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赔偿金条款的约定。
对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条款,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对赔偿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
1、劳动独立的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录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同费用。”这些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律师费等。
2、连带赔偿责任。
即在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共同对原用人单位侵权时,由劳动者和侵权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在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因违反商业秘密条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范围较之一般的违约赔偿范围要大。
一般违约只赔偿直接损失,而违反商业秘密条款不仅要赔偿直接损失,还要赔偿间接损失,如调查费、律师费等,这是因为商业秘密的损失价值不能用违约者获得商业秘密所花费的成本计算。
商业秘密会给其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考虑到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秩序,法律规定了较为广泛的赔偿范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赔偿金数额时,应注意就双方可以预计的损失数额进行具体约定,但不应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也可以不再对赔偿金进行约定,只约定一旦违约,按照劳动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免赔偿范围过大,超出侵权者的实际承受能力。
(二)违约金条款的约定。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应大于实际损失和数额,所以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也应以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为限度,不应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否则即使约定了也无法实际履行。
一、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两种情形之外,企业不得与员工约定由员工承担违约金。因此,保密协议中不得约定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员工赔偿由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二、保密协议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
现行法律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但并不禁止在保密协议中存在违约金条款。你所述的条款对保密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当予遵守。
但是,该合同关于培训费用的约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若员工未履行完服务期提前跳槽,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履行完的服务期期间向员工追索违约金(相应期间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那么如何确定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作了明确的限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必须是“有凭证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由三部分构成:“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差旅费用”、“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其中,“其他直接费用”一般包含办理护照、签订费及代办费、境外保险费、培训补贴等各项费用。而你们的合同中将用人单位所投入的工资、技术开发费、差旅费计为专项培训费用,显然是曲解法律、自欺欺人的恶果。一旦发生纠纷,该约定不会受到仲裁庭或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