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4-08-31 01:29:20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

(2)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3)对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1)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2)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3)在公共场所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4)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6)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7)既有、又有行为的,先计算的刑期,每增加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提供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