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和强制猥亵都属于性侵害,两罪侵犯的都是受害人的性自由权,但是两者又有着不少的区别:
1、强奸罪的行为人,是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强迫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强制猥亵的行为人,采用的同样是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段,为了追求性的刺激,强制和受害人进行性行为以外的身体接触。
2、强奸罪的行为人只能是男性,受害人只能是女性。强制猥亵罪没有性别之分,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受害人也不限性别。需要注意的是,男性和男性发生“性”关系,或者说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都不构成强奸罪,可以认定为强制猥亵罪。
3、强奸罪采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从而让女性不敢抗拒,不能抗拒。强制猥亵罪虽然也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但并不一定要求让受害人不敢抗拒。比如说行为人趁受害人不注意,偷偷袭击对方身体敏感部位,可能就涉嫌猥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