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两次未被判离,第二次离婚诉讼需遵守六个月时间限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若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可要求离婚并经人民法院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则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一、离婚两次都没有被判离,那么第二次离婚诉讼的时间限制是什么?
离婚一次没有被判离,且没有新情况或新理由,那么六个月后可以再次起诉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对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如果原告在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将不予受理。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时,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开庭审理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离婚登记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