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车属于毁坏公私财产,如果因砸车而导致车辆的损失超过五千元的,即使是醉酒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醉酒后犯罪能不能从轻处罚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在刑法上的处理具有不同之处。
生理性醉酒是醉酒人摄入酒精量超过其自身能承受的范围,自我意识陷入模糊状态,自我辨认与控制能力下降甚至丧失。其醉酒状态是与超量饮酒所超过的量紧密相关的,超量越多,醉酒状态越严重,自我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也随之下降的越多。生理性醉酒往往是由于醉酒者故意或者过失饮酒过量行为所致,因此醉酒人主观上具有相应的过错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生理性醉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不可从轻处罚。
病理性醉酒被划定为一种精神病状态,按照精神病人触犯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此处的不负刑事责任,不是包括任意情形下的病理性醉酒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而是单指第一次病理性醉酒所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不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体质,病理性醉酒后同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一样,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丧失了辨认与控制能力,因此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犯罪人知道自己具有病理性醉酒的体质,而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陷入醉酒的状态,进而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则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