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履行困难或无能力履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消失后,行政机关应恢复执行。对于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三年内无能力履行且中止执行未恢复的情况,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法律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拓展延伸
法律条款失效,拘留程序暂停执行
当法律条款失效时,拘留程序将被迫暂停执行。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法律条款被废止、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失效的法律条款无法再作为依据来执行拘留程序,因此,暂停执行是必然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拘留程序的进行将受到影响,被拘留者可能会在失效期间获得自由。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失效并不意味着拘留程序的永久终止,而是暂时中断。当相关的法律条款重新生效或新的法律条款出台时,拘留程序将会恢复执行。因此,失效的法律条款对于拘留程序的暂停执行具有重要的影响。
结语
中止执行是一种临时措施,适用于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履行困难、第三人主张权利、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其他行政机关认可的情形,都可中止执行。一旦这些情形消失,行政机关应恢复执行。然而,如果中止执行已满三年且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行政机关将不再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当法律条款失效时,拘留程序将被迫暂停执行,但失效并非永久终止,而是暂时中断。一旦相关法律条款重新生效或新的法律条款出台,拘留程序将恢复执行。因此,失效的法律条款对拘留程序的暂停执行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