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配合过户是对方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他,法院会支持你的合法请求。车辆的登记人可以凭机动车买卖合同,身份证,到车登记地区法院诉讼。可以在胜诉后,由车辆登记人到车辆登记的车管所,申请公告该机动车号牌,车辆登记证,车辆行驶证等作废。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过户流程:
1、买卖双方去当地车管所,领取并填写买卖合同一份以及旧机动车买卖合同一式三份,根据表格信息填写姓名、电话号码以及车辆购买金额等信息。
2、将要过户的车开到验车处,拓号区排队待,准备双方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照片、过户发票、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转入申请表等,工作人员将依次完成车辆检查、拓号、拆牌、照相,工作人员处理完毕后回告诉您把车辆开到指定地点进行停放。
3、将车停好后,到过户大厅填写“检查记录表”,并将车辆照片贴在检查登记表上,到自助取号机处取号,按照通知缴纳过户费,缴纳完毕后工作人员会给你一份回执单,拿到回执单后,到指定窗口缴纳上牌费即可完成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