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辞退的,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主动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员工在试用期间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计算的规章,补偿标准为:按照员工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一个月的薪资标准支付给员工;工作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则按一个月薪资标准支付,工作不满6个月的,则按照半个月的薪资标准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章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