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注销以后,债权债务由总公司概括承受。想必很多朋友,对子公司和分公司感到难以区分。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