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的全称为城镇职工医保,其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医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外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